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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随着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利益出现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随之呈现出矛盾多发的复杂社会格局,社会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问题愈显突出。

诚然,就生活在那个时代的萨维尼以及其他罗马法派的法学家看来,罗马法之于德意志精神似乎毋须深入讨论,这简直就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德国人罗门总结道,法学天才已经被世界主义的自然法的虚幻抽象搞得筋疲力尽,这些天才是冷静的,但他们被法国革命者所设立的热衷杀人的法庭那些充满激情的修辞和让人恐惧的、在法律上臭名昭著的判决所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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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自11世纪末以来,罗马法走上了复兴之路。这一时期,甚至远在海峡对岸的英国也有学生前往欧洲大陆学习罗马法,而且英国的大学在很早的时候已经延聘罗马法的教师了。(9)陈颐:《萨维尼历史法学方法论简释——以〈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22) 尽管相比意大利和法兰西,神圣罗马帝国的德意志民族在罗马法的研究上起步比较晚,(23)尽管萨维尼认为不幸的是,迄整个十八世纪,德国不曾诞生什么伟大的法学家,(24)但在18世纪,罗马法在知识阶层已经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可,并得到了很深入的研究,通过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人们可以看出哲学家对法律的思考主要是基于罗马法,而非基于日耳曼法。台湾学者杨奕华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出发,认为萨维尼领导的历史法学派激烈主张德国法律应不假求外国,德国的法律可在本国的民族精神中得之。

  注释: (1)[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31)也正是由于发自肺腑地对古罗马、对罗马法尤其是古典罗马法、对罗马法学家的仰慕成就了萨维尼对罗马法的贡献。固然,西方法律职业发端时那种左右逢源的特殊机遇是无法再现了,但同样为东方国家的日本的经验,显示了人为构建一个独立而自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可能。

参见Robert Redfield,The Little Community and 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p.4ff.) 2.在共同体之外,都有一个对其生存构成一定威胁的强大权力中心或者敌对势力的存在,如社区之外,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一般学者认为,11世纪由教皇格列高利7世引发的宗教革命,给法律职业的兴起提供了契机。第二,作为一种古老的职业,自治是法律职业本质性的要求——因为无法自治的工种(Calling),是没有资格被称为职业(Profession)的。第三,在中世纪后期,由于宗教与世俗权威的分离与对立已经日趋明显,原有的社会统治和管理机制的合法性开始受到动摇,这导致了社会的失序,而法律在管理复杂的多元社会方面的特殊优势使它成为社会需要的规范形态,相应地,法律职业者也便成了管理社会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从城市作为自治实体而发展的最早阶段,律师就在城市的行政事务中扮演一个重要角色。康德把意志定义为法律概念而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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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美国法学家亨利?卢米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断的瞬间,如果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者压力控制和影响,法官也就不复存在了。……教皇革命……达到下列目的的手段:……(2)维护独立的僧侣共同体,并给僧侣的阶级意识加上新的法律的一面……(注:[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0~141页。(注:[美]伯 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页。这种伦理规范之因为一方面要别于大众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要高于普通道德的原因在于,一是为了维持职业正常运作的必要,正如上文所述,法律的职业思维往往会与大众思维相冲突,作为扮演多重社会角色的法律人来说,其本人内心就会充斥着多重思维的冲突,此时,就迫切需要一套明确地、具有可操作性的伦理规范予以指引。

其中包括一个行之有效并为其共同体成员认可的自治管理组织、一个为其成员共享的文化(包括独特的语言,这种既可能是一种自然语言,也有可能是一种职业语言)、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与众不同的教育体系,等等。)还应该依赖于一个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的团体努力,并依赖于此共同体进一步获得法治建构推动力的效果。……他们自然要形成一个阶层。) 而英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梅特兰则更是直接将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归功于律师公会制度和作为后来判例制度前身的《年鉴》两个因素。

(注:法律职业是法治的第三种动力为笔者近年在法律职业方面研究的一个观点,将另作文而述之。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提到: 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是产生了一种新的教会法体系和各种新的世俗法体系,附带产生的有:一个职业的法律家和法官阶层,分等级的法院制度,法学院,法学专著,以及把法律作为一种自治的、完整的和发展的原则和程序体系的概念……这种革命奋斗的目标是建立事物的正当秩序或世界的正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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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3世纪晚期出现的律师这一职业群体代表商人争取和维护私人利益的活动构成了市民社会建构过程的一部分。(注:William,Bouwsma J.,Lawyers and Early Modern Culture,AmericanHistorical Review,vol.78(April 1973),p.309.)而值得注意的是,僧侣阶层在此前已 经完成了从精神共同体和信仰共同体向政治或法律共同体的转化。

我们可以称之为自治的外部条件。将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论引入到法律职业研究之中的,进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治进行研究的,可参见[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第93页。(2)因其为常人所无法掌握的技术所带来的权威。由此,这种历史背景下,法律职业成员的来源,无论是世俗国家,还是教会体系,主要都来自于相对独立的僧侣共同体。)   四、第三种力量在中国的可能 在中国这样一个严重依赖法律移植的后进国家,大规模地借鉴外国法,继受的(法律)文化缺乏草根性,它与本国经济社会的联系有待于人为的努力。因为有其独特的职业思维,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获得了划分你我的一个有效标准。

(注: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页。也见李学尧:《论法律人职业素养的技能性构成》,浙江大学2002年硕士论文,第2页。

)法律人独特职业思维的具备,是法律的特点在职业领域的延伸,它一方面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一大原因。(注:本段数字皆来自[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1页。

) (二)有效的内部自治组织 法律职业共同体组织的自治意味着,它的内部行会组织,如律师协会等组织可以自主地制定本行业的职业伦理规范、新成员的录取标准,决定对违反职业伦理的惩戒,甚至可以决定一个法学院的合格与否。而这在法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情况基本相同。

尽管强权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去突破自治。参见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202页。所以,该特征既是其自治的表现,也是其实现自治的一个前提。)其次是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

(3)其专业技术对人类健康或自由或生命具有高度的重要性。它要求真正的法律家在内心上无法接受任何有损法制尊严的行为与压力,即使这种压力来自极大的民愤与庞大的强权。

从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创造了一套公认的意义体系,把这个群体建构为一个享有同一套语言的解释共同体,进而促进了该职业的自治与独立。总之,形成社会的法律共同体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恰恰是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存在(注: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犹如老生常谈的,对于法官而言,维持其独立或者自治的最大原因在于:司法的运作过程最终表现为法官个人的思维活动,这种思维过程的特点是:为保障判断结果的正当性和正确性,它要求判断者排除干扰与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内容不确定……在法学院里,他们告诉你,法律是一门完美的科学——理性的经典。

套用当下流行的话语,如果没有相应的学科栏栅,马槽不高的话,那么法律职业的形成或者自治也就无从说起了。这种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无疑增强了法律人在维护其共同体自治方面起到了鼓舞斗志、增强力量的后果。在近代日本,学识法学家阶层的兴起和发展源于法律移植的必要及其实践,它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在一个后进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注:Maitland F W.,English Law and the Renainasa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1.转引自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2页。

在这其中,或许蕴涵着日本为什么在近代会领先于中国的某种道理。在西方语境中,职业(profession)是一个相当神圣且带点神秘的词语,在传统上,社会只承认律师(法律人)、医生、牧师、教师和高级军官从事的事业是一门职业。

当市政官员(商人执政、首席执政、市长、镇长)外出裁决讼争时,公证人常常随行前往。(注:[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

换言之,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而且还包括法学学者。(注:William M.Trumbull,Materials On The Lawyer's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Little,Brown and Company Inc.Boston,1957,p.355.)   三、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形成的特殊因素 (一)仅就西方近代法治实践而言,法律职业左右逢源的特殊机遇 从西方法治发端开始考察,法律职业兴起的一个很大原因就在于他的左右逢源,而这种左右逢源的特殊环境,在东方传统社会中是无法找到的。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4:22:51作者: 槁项黄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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